根据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的会议纪要》决定,自2020年11月10日起,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形的,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执法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及处罚。
环评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如确有未批先建情形的,必须先落实执法局处罚流程,再行环评申报。如发现瞒报情形的,将追究环评单位责任,从严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大气污染产生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进行收集处理;不管是有组织排放还是确实无法收集进行无组织排放的,都需要取得总量平衡指标。若总量平衡指标未依法取得的,将撤销企业环评批复,并依法对企业、环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废气收集处理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应按标准规定计算排放标准并从严一倍;废气经收集后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也是有组织排放。
附件一: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文件
昆环会纪〔2020〕8号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的
会议纪要
自2020年4月24日起,各区镇根据昆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蓝盾护航百日行动的工作方案》(昆办发〔2020〕37号)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工业出租厂房专项治理,发现一批工业企业仍然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为深入贯彻《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精神,擦亮“昆如意”营商服务品牌,有效化解在工业出租厂房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配合区镇尽快完成出租厂房专项治理工作,我局于2020年8月5日下午召开专门讨论会,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形成以下意见:
1.要求各区镇环保机构在工业出租厂房专项治理工作中,书面告知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自行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须经批准),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2020年11月10日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须立案查处后再受理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不予批准,并告知执法局依法查处,原则上在违法行为有查处结果后再提出批准意见。
3.2020年11月10日后,对于发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形的,执法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配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视具体案情,明确限期改正的时限(明确至年月日、原则上三个月、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不改正的,适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款处理,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未经审批的,则下达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
此前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的纪要与本纪要不一致的,均按照本纪要执行。
出席:陈银鸿、陆剑奋,李峰,孔谷雨、郭奇,陈亮、朱磊明。
记录:尹俊光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整理
2020年8月17日
附件二:
建设项目总量平衡
操作手册
一、能力评估平台登陆
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推荐使用360/谷歌浏览器):
http://180.97.207.28:9101/hpnlpg
输入环评编制单位能力评估平台账号、密码进行登陆(环评编制单位账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环评编制单位登陆示意图如下图
环评编制单位登陆页面
二、建设项目总量平衡申报
环评单位账户登陆后点击项目中心,进行项目总量平衡申报。
1.总量平衡新增
点击“总量申报”,点击“新增”进行总量申报新增,选取对应项目信息,填写总量基本信息,填写对应本项目新增需总量平衡污染物信息(涉及8类因子COD、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填写对应本项目新增非总量平衡污染物信息(8类外的污染物相关信息,如缺失因子请反馈客服),填写相关附件信息。
1、填写总量基本信息
是否涉及生产废水,是否涉及排放废气
2、填写对应本项目新增需总量平衡污染物信息(涉及8类因子,废气需区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注:无组织排放也需填写)
3、填写对应本项目新增非总量平衡污染物信息(8类因子外其他污染物信息,因子可输入模糊检索,如缺失因子请反馈客服)
4、填写相关附件信息
请下载最新申请表,填写对应内容后,以附件上传。
注:附件1为doc,docx文件类型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附件2为pdf文件类型申请表企业盖章件(需企业盖章) 即企业盖章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三、客服信息
客服QQ:594813056陈工,请备注环评编制单位名称。